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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03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发[2007]92号)和《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财教〔2014〕130号)精神,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学院成立资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各系成立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具体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学院按照区教育厅分配给我院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确定学院的国家助学金人数,然后按照各系全日制学生数与全院全日制学生数学生总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家庭、在校生活和学习实际情况,通过集体评议确认班级获国家助学金人选,并在班级公布学生名单和报送系进行初审。各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系初审的方式,确定本系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上报学院进行评审。

(二)学院评审。学院资助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候选人情况和名额进行评审,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名单。

(三)审批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将评选出的学院推荐名单报分管学生工作、分管教学工作、分管财务工作和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报学院院长审批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院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2.孤儿;

3.烈士子女;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农村建档立卡扶贫户学生

第七条 评审相关要求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九条 各系要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或因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警告及以上)的受助学生,各系要及时根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提出取消其受助资格的报告,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