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与管理,本着科学设置、公正评审、精细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广西高等学校外国来桂留学生管理办法》(桂教国交〔201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教外厅〔2020〕1号)、《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招生及管理办法》(桂财教〔2010〕238号)及《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桂水电院〔2022〕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指在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适时调整奖学金类别和奖励标准,按年度编制国际学生奖学金额度预算,并发布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指南。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包括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东盟奖学金)、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广西水电奖学金)。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奖励名额以当年度下达指标为准;
2.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主要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目前为免学费、免住宿费,生活补贴待学生到校后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奖励名额以当年度下达指标为准。
第六条 同一学年,政府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两项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时限
第七条 申请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知华、友华,爱校、荣校;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新生前一阶段学业成绩优良,语言水平达到学校制定的招生标准;在读生上一学年学业成绩优秀或者单项表现突出,无不及格科目;
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审条件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一学年课程不及格率超过 30%者;
(四)每学期无故缺勤超过10次(含10次);
(五)在申报奖学金时,有各种类型的弄虚作假行为者;
(六)凡被学校奖学金评定组认定为不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者。
第九条 申请时限
1.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时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2.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每年9—10月申请。
第四章 评审与管理
第十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一般在 9-10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每年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国际学生奖学金总体统筹、协调和监督。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任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对外交流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对外交流中心,负责国际学生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对外交流中心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校逐月发放奖学金。
第十四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自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诉,由其给出答复,必要时由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学校有关规定资助年限发放奖学金,没有明确规定资助年限的,按照标准学制执行。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获奖后如有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学校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因其他原因休学者,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七条 获得延期的国际学生,延长学习期限内免学费,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获奖后如受到纪律处理,学校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学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10月开始实施。